问题 | 行政复议能否调查取证? |
释义 | 可以的。 1、要求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2、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证人和鉴定人。 3、向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4、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由复议机构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关于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职责范围,《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不能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主要考虑到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做出决定,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是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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