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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一、《民法典》对合同订立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的区别是,撤回的意思表示要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才算撤回;而撤销要约需要要约人未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未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才可以撤销。
    三、要约与承诺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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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