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为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当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学会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有: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