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
释义 | 王某和李某于2008年5月10日经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婚后王某和李某共同出资全款购买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套商品房。2019年3月10日王某和李某在金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商品房归儿子王小乙所有。现在,李某到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某和李某在2019年3月10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要求平均分割该商品房。请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能撤销吗? 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 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故原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其起诉到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特别注意: 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的约定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债权,并不能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若本案中李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子女应当及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履行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到子女的名下,待房屋过户后,子女才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因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现实生活中发生很多协议离婚后,协议分割的财产因一方涉及到诉讼被法院保全、拍卖的情形,建议离婚后尽早进行变更登记,避免损失发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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