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不存在家庭暴力到二审改判——张某与王某(女)离婚案评析 |
释义 | 一、案情简介 张某和王某(女)2005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201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张某将王某(女)打伤,造成王某(女)两处肋骨骨折。张某于201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女)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继续恶化。王某(女)于2013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损失1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女)虽然提交了受伤治疗的病历,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缺乏证据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驳回王某(女)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王某(女)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虽然病历并不能直接证明受伤因家庭暴力导致,但根据张某、王某(女)签订的协议中“生活中男方在女方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生活中如果双方有不愉快或者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可以认定张某对王某(女)实施了家庭暴力,二审改判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二、案情分析 1.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以上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本案当中,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却不是基于家庭暴力,而是认为“双方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际上是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王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当中,张某的家庭暴力行为被认定,因此二审虽然维持了一审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但判决离婚的理由却发生了细微的变化,这是本案应该注意的一个细节。 2.家庭暴力的证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以上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作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当事人,需要注意搜集、固定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以便于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到本案,王某(女)虽然曾因家庭暴力受伤,但是因为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寻求过第三方救助,病历并未记载受伤原因,因此在一审当中,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主张遭受家庭暴力证据不足。 在当代社会,手机和网络等技术极大拓展了证据固定的方式,受害人只要有心,就可以搜集、固定比较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家庭暴力。只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勇气、有智慧运用适当的方式与家庭暴力作斗争,加上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帮助,就会最大程度上抑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