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指南是怎样的 |
| 释义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指南是《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罪名的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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