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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高利网贷是否有法律保护?
释义
    高校学生高利网贷受法律保护吗?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通知明确建立实时预警机制,警示学生不良网贷风险。目前,网贷监管尚未完善,校园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教育部指出,不良网贷导致学生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学生应避免校园贷款,以免受到不良影响。校园不良网贷存在高利贷、诱导消费、信息盗用和暴力追债等风险,威胁学生安全。
    法律分析
    一、学生高利网贷是否受法律保护?教育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随着网络借贷快速发展,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导致高校学生受不良网贷平台的诱导过度消费,陷入“高利贷”的陷阱。《通知》明确,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校园广播等形式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通知》发布后不少高校网站挂出相应公告,对学生贷进行警示。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研究总监表示,在我国的工商登记中,没有网贷业务。网贷业务之前是“三无状态”,没有监管部门、没有规则、没有门槛,从监管上是真空的状态。去年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概念,明确了监管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该《办法》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先是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所以现阶段对网贷的监管还未落地。依据教育部及银监会相关规定,校园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超出法律规定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广大学生应该尽量避免校园贷款。
    二、校园网贷不良后果教育部称,随着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使学生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教育部提示了校园不良网贷存在的诸多风险:一是高利贷、诱导贷款、提高授信额度易导致学生陷入“连环贷”陷阱;二是部分校园借贷平台利用少数学生金融知识匮乏,钻金融监管空子,诱导学生过度消费;三是校园不良网贷平台存在信息盗用风险,被冒用身份者可能会面对信用记录被抹黑及追债等问题;四是校园网贷平台“校园代理,层层分包提成”等发展模式破坏正常校园秩序,暴力追债现象威胁学生人身安全。
    结语
    教育部及银监会发布通知,强调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教育部提醒广大学生应尽量避免校园贷款,并指出校园不良网贷可能导致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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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5: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