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我们目前通指的“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大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所以,参保单位必须足额、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任何拖欠、隐瞒、拒交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所以对于五险而言,不能单独交纳其中一种。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62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