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如果行为人有单独或者合谋,持有的证券流通股份数达到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董监高人员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怎么构成的?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主观上是故意。 二、金融犯罪具体包括什么罪 金融犯罪具体包括: 1、伪造货币罪、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金融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伪造、变造国家证券、伪造、变造股票、公司债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和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4、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6、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 7、洗钱罪。 三、中国刑法内幕交易罪怎么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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