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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二三线城市是怎样划分的
释义
    法律分析:
    1月17日,在潜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该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发展目标:奋力打造“一城两区三基地”,2021年,GDP增速等主要经济指标重返两位数增长。
    该市提出,2021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6%。
    为提振经济,实现经济指标两位数增长,该市于今年提出打造“一城两区三基地”。“一城”即全国生态宜居明星城市,“两区”指全国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高质量示范区、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三基地”为全省产业伙伴基地、全省生活供给基地、全省生态旅游基地。
    围绕经济增长和打造“一城两区三基地”的发展目标,2021年该市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
    推动产业集群升级——围绕东片现代服务聚集区、南片智能制造聚集区、西片特色产业聚集区、北片石化微电聚集区等“四大产业聚集区”,推动如江汉盐穴天然气储气库、合煜能源、热电联产、和远气体等新能源项目,晶瑞微电子材料、鼎龙半导体材料、北旭电子、江苏达诺尔等新材料项目以及金澳科技油品升级等新化工项目加速落地建设,发挥项目引领作用,聚集产业要素,形成产业链协同高效的产业集聚区,壮大“四大千亿产业板块”筋骨支撑。
    深度融入武汉“1+8”城市圈——深化与湖北自贸区、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等产业协作,全方位承接武汉产业转移,聚焦光电子信息、微电子材料等产业,持续引进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着力打造武汉“光芯屏端网”产业配套基地。
    以产业振兴提速乡村振兴——全力拓展延伸小龙虾选育繁育、精深加工、餐饮旅游、冷链物流等产业链,推动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着力构建潜江虾-稻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创新“互联网+小龙虾+流通+终端+服务”的运营模式,提升中国小龙虾交易中心发展能级,打造全国小龙虾流通生态圈。同时,围绕提档升级虾稻共作基地,完善农田、水利、绿化、道路、电网、节点景观等配套建设,打造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农业基地。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3条措施,发扬“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推行“代办员+协办员+联络员”的代办服务模式,全面落实企业开办“210”、获得用水“321”、获得用气“310”服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效、不动产登记提质等各项工作措施。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集成服务“一事联办”、实体大厅“一窗通办”、资源整合“一号对外”,着力实现办事不求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同时,加强潜力产业基金、湖北长江(潜江)产业基金、润泽产业基金、长飞天风(潜江)产业基金的管理运营,撬动更多更好的优质项目、优质企业落户潜江。
    创新驱动科技成果转化——围绕新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大力推动骨干企业拓展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备案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促进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来潜转化。同时全力做好“引才、用才、育才、留才”工作,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当天,该市还提出,“十四五”时期,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200亿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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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