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去医院验血,然后评论说没有怀孕,另外家人发现怀孕了,验血出错怎么赔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男方不赔偿,如果男方有过错能要求经济补偿。在未婚先孕的情形下,如果女方因为做人工流产而花费的医疗费,因为与男方有因果关系,可要求男方分担;终止妊娠是女方的自主行为,男方没有法定支付的义务。男方能给予道义上的补偿,主要是针对女方身体恢复的营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手术后发现怀孕,手术导致引产。整个问题是医院术前检查结果异常,没有做相应的处理 法律分析:做引产手术之前需要当地的计生部门开具引产证明。一般在孕妇合并有严重的妊娠并发症,或者有死胎、胎儿发育异常等特殊情况时,才可以开具引产证明来终止妊娠。引产手术对女性身体伤害极大,所以一定要到正规医院进行引产手术,以免对身体造成伤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手术后发现怀孕,需要引产。整个问题是医院手术前检查结果异常,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理 法律分析:做引产手术之前需要当地的计生部门开具引产证明。一般在孕妇合并有严重的妊娠并发症,或者有死胎、胎儿发育异常等特殊情况时,才可以开具引产证明来终止妊娠。引产手术对女性身体伤害极大,所以一定要到正规医院进行引产手术,以免对身体造成伤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去医院牙科打了麻药,导致头麻头晕,医院不承认失误该怎么办,好多天了,怎么办? 患者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我去男科私立医院感觉被坑了怎么办 和医院产生医疗纠纷应当采取协商、调解、诉讼方式处理。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四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医院做手术感染了,多次检查说没有感染,转到另一家医院确诊感染了,医院有责任吗? 手术感染如果因医务人员违反了一般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造成的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手术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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