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常见民事案件,其中合同标的涉及的标的物不乏房屋、生产设备、车辆等。但该类案件在向法院立案时,对管辖权存在些许争议。应从以下进行把握: (一)首先,作为民事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般规则,此无争议不表。 (二)作为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没有争议的。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些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即使索要租金的纠纷也只能确定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而只能到此地法院诉讼。关于该问题应分以下情况: 1、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或多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那么,出租人的义务则是交付符合约定的租赁物等,而承租人的义务则是交付租金。当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时,则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就排除了租赁物的交付地、运输地等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 2、当租赁合同是因欠付租金而产生的纠纷,则涉及到承租人的义务。如果对此义务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如果租赁合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约定管辖,当然要尊重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