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离职后工资未发放的问题? |
释义 | 如何维权自离不发工资及老板乱扣工资的问题,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申请调解、投诉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请求支付令等途径解决。但自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公司不发工资的情况,直接向劳动局申诉无效,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纠察大队举报,要求单位返还工资并赔偿。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自离不发工资怎么解决 自离公司不发工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与公司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其他。但自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老板乱扣工资怎么办 (一)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五)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三、公司不发工资告劳动局有用吗 没用。拖欠工资的,直接去劳动局是没用的,要去劳动局下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及劳动纠察大队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后要求用人单位发还工资及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自离不发工资的情况,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等方式进行维权。对于老板乱扣工资的情况,可以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申请支付令,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对于公司不发工资的情况,直接向劳动局告发可能无效,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及劳动纠察大队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后要求用人单位发还工资及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并要求支付差额部分及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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