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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一、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就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对当事人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是先合同义务的内在意义。在合同尚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间还没有约束关系,因此善意当事人向对方付出的信用完全靠对方的信用来维持。如果一方存在恶意,违反信用,则将使善意的另一方遭受损失。这种恶意对信用的违反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因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才使传统的合同义务得以扩大。使当事人在就合同谈判时就承担法律所要求的诚实信用义务。
    先合同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该义务是针对所要订立及已经订立的合同,其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合同的类型不产生影响。缔约当事人之间说明、告知、协助、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都不具备给付的性质,它们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二、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
    1、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
    2、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三、先合同义务包括哪两个义务
    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须对要约的条件及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观上应该是本方要么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或者拒绝要约,要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做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违背这项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确定性、强制遵守性。
    强制遵守性是指对于先合同义务,法律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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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4: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