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异地报销门诊费用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以便医疗保险基金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报销。根据《社会医疗保险法》和《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报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医疗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2. 就诊发票、收据等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 门诊病历记录、处方笺、诊断证明、检查、化验等医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常住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异地安置证明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不同地区对于报销门诊费用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法律依据: 《社会医疗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县(区)以外的地方发生门诊费用,可以直接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医保卡、门诊发票、收据等费用票据,医疗证明以及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核定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部分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使用符合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