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出现不良记录不能单方面作为解除交通保险合同的理由。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协商的合同关系,当一方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解除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出现不良记录并不影响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资格,且保险合同本身并未约定保险公司出现不良记录即可解除合同。因此,单方面以保险公司出现不良记录为由,解除交通保险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信和经营能力,并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