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鉴定费用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鉴定费用 1、交通事故鉴定费用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二、车祸伤残鉴定十级赔偿规定 车祸伤残鉴定十级赔偿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需要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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