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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够用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是直接证据
释义
    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各方为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都必须向法庭递交诉讼证据,证据就是能让法官认清客观事实与主管判断的桥梁。按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
    那么本证即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没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
    诉讼活动是一个攻击和防御的过程,实际也是本证和反证互相交锋的过程,没有本证和反证的相互对立和相互作用,要进行诉讼活动是不可想象的。实践中,区分本证与反证有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证据提供人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本证与反证并不是从证据提供人原告或者被告来划分的,也不能从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角度来划分;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应当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为证明这一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而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又是反证。
    本证与反证区分理论上的意义是:本证必须完成对案件真相的证明才算尽到举证责任;如果本证仅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法院仍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不利诉讼后果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而反证的目的在于推翻或者削弱本证的证据力,使本证的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达到提出反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不能调查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应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其不利后果仍应当由提出本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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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4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