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2003年1月后竣工的工程项目,自竣工日起六个月,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主张建设 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则其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确保自身权益,充分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今后承接建设工程时,就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与发包人作出特别约定,以延长权利主张的期限。 法律客观: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范围实践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争议颇多,且很多规定散见于最高法就具体案件的函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也涵盖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客体、行使条件等本文整理相关内容,为大家梳理受偿范围的界定问题。裁判规则1.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2.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价值部分——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工程”,应该指扣除了土地价值部分的“工程”,并不包括土地价值部分。所以,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价值部分。来源:《中国审判指导参考丛书案例》3.施工方对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临安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一、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与装修装饰工程没有本质的区别,可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施工方对此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功能上服务于业主,而与他人利益无涉,可与属于发包人所有的专有部分一体实现折价、拍卖,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三、通过司法鉴定或者成本核算的方式在专有部分拍卖所得价款中剔除专有部分的价值,即为该绿化、景观、市政工程对专有部分的增值,承包人在此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号:(2013)浙杭民终字第2734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浙江省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