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强制招标项目招标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吗? |
释义 | 招投标行为不因项目资金未落实而无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该法并未规定项目资金未落实进行招投标的法律后果,更未规定招投标行为无效,或中标无效。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项目资金未落实而招标的行为也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据此可见,强制招标项目即便资金不落实不导致招投标无效,不导致中标无效,更不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中,只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无效情形,该司法解释亦未规定强制招标项目未落实项目资金进行招标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风险提示:虽然,项目资金不落实不导致招投标无效、中标无效,施工合同无效。但落实项目资金是招标先决条件之一、是项目得以完成的保障,否则有可能造成工程因资金不足而无法如前完成,甚至烂尾,或者工程竣工后无力支付工程款而引发诉讼。因此,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了,方可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才能办理招标事宜。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项目建议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吗 不属于,法律规定前期项目咨询,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环评、安评等报告的编制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目前只有勘察、设计、监理三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必须强制招标,而项目管理、工程科研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评估、法律服务等尚未列入强制招标范畴内。风险提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可以参与投标吗 不可以参加投标,法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4)投标人为招标人做过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的情形;(5)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6)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7)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8)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风险提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则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为无效。当事人应按中标合同各自履行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为了避免结算风险和杜绝包工头等转嫁风险搞投机,要尽量杜绝把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更不要为了一点可怜的管理费允许他人挂靠,因为那是“百分之几的收益,百分百的风险”。如果存在转包、分包或挂靠,要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向实际施工人处派驻监督人员,作好质量、工期控制,尤其做好财务控制。 为招标人做过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可以去投标吗 不可以参加投标,法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4)投标人为招标人做过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的情形;(5)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6)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7)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8)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风险提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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