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充当保证人时,如何承担责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充当保证人时,仍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因为企业职能部门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仍由法人来承担。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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