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津贴发放文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国家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县级及以下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六十元,地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四十五元,省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三十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办法。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国家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经费来源。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六、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其中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鉴于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与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相同,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可以比照地方税务部门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津贴标准、发放办法、经费来源、实行日期等均比照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尽快发布施行,并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