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信访积案是指当事人提出信访事项,但得不到及时解决而留存下来的积案。一般信访事项应当在信访机关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