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优先权的担保债权的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款优先权的担保债权范围如下: 1、施工投标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3、工程款支付担保; 4、被保证人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列明的保证范围内发生违约事故; 5、代被保证人向受益人支付工程款; 6、保证人赔付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函金额; 7、保证人依据主合同和保函的约定。 一、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审查注意事项 (1)对于履约保证金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二、服务类的项目要交履约保证金吗? 服务类的项目是否要交履约保证金,要看情况。如果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要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如果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三、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多少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比例进行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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