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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因调岗提出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释义
    调岗不满意被辞退的可以申请赔偿,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同意。违反法规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被辞退可通过法律途径争取经济赔偿。
    法律分析
    1、调岗不满意被辞退的可以申请赔偿。用人单位改变劳动者岗位的,必须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未经同意的,不产生变更的效力。因此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员工可以请求赔偿。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调岗不接受被劝退违法吗
    违法。公司调岗应该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当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调岗不同意,如何要赔偿
    公司提议调岗不同意,不能要求赔偿,只是不能变更劳动合同;但公司单方面调岗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员工有权利不接受调岗吗
    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有权利拒绝调岗。要是劳动者因为不同意调岗而被单位给辞退了的话,劳动者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争取一定的经济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不同意调岗可以赔偿吗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你的岗位,必须经过你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可以拿着相关工作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而调岗并辞退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公司单方面调岗,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劳动者在面对调岗时有权拒绝,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经济赔偿以弥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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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