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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同意调岗可获赔偿吗?
释义
    《劳动法》规定不同意调岗可以要求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变更工作岗位未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支付。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的情形包括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合格、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违背单位真实意愿、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劳动法》规定不同意调岗可以赔偿吗?
    《劳动法》规定不同意调岗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如果自己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自己的岗位,必须经过自己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可以拿着相关工作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权利拒绝调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岗,可以要求赔偿。单位在调动岗位前必须经过劳动者同意,否则视为违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还需支付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合格、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违背用人单位意愿、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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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