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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盐城工伤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释义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具体费用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事故时,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偿还。
    法律分析
    工伤赔偿标准是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明确规定的。具体的赔偿标准需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不存在最低能赔付多少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通知,工伤赔偿标准已经明确规定。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没有最低赔付金额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将先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并要求用人单位偿还。对于不偿还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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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