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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提出:申请人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附后)。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2、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也可下载《申请表》进行填写,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部门提效书面申请。本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
    4、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县政府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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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