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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怎么办
释义
    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律规定的以下几种时,申请被当庭驳回的,不可以申请复议: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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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9: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