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权变更协议是否需要民政部门的盖章? |
释义 |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包括:一方生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该被允许。 法律分析 不用,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小孩抚养权,双方只要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表明变更的事实就行了,或者可以到公证处公证,证明抚养权变更协议的有效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拓展延伸 协议抚养权变更程序及要求解析 协议抚养权变更是指在原有抚养权协议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调整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议抚养权变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首先,双方当事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制定变更协议。接下来,变更协议必须经过民政局的审核和盖章确认。民政局将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还需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原有抚养权协议等。一旦变更协议经过民政局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协议抚养权变更过程中,民政局的盖章是必须的。及时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可以确保变更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双方如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只需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以证明其有效性。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包括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确保变更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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