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责任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开除未成年学生;帮助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教师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