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2)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有价证券的。 (3)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从事有偿家教(补习),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人员泄露学生信息、介绍学生的。 (5)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教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歧视、侮辱、挖苦学生,并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7)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的,如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 (8)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的。 (9)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经查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 (11)其他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师德规范内容: 学术道德失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这类失范行为大致源于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下,教师群体急功近利情绪的蔓延。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教师薪酬相对其他职业,收入偏低,迫于生计,在商业利益驱动下,教师的兼职兼薪行为成为被动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