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妇女法律法规(广东省有没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 |
释义 | 1.广东省有没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标注](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2日公布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章节]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干部,选拔符合条件的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提高妇女领导成员的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按照规定应当有女干部参加领导机构的,必须积极选配妇女领导成员。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各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规定限制条件。 第六条 在普及义务教育中,男女少年儿童享有同等的权利。 对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对拒绝接受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学校直接责任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女学生无正当理由辍学的,学校、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促其复学;放任不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小学高年级和中等学校应当对女学生进行青春期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女性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八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和对职工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童工。 各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或者精简机构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女职工,不得违反规定强令女职工提前退休。 第九条 各单位在集资建房、分配住房以及其他生活设施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对女职工作出歧视性规定或者附加条件。 对配偶在异地工作或者离婚、丧偶的妇女以及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未婚女职工的住房安排,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动保护条款。 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和赔偿损失;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不得以男职工调动、辞职、擅自离职等为由而辞退其同在本单位工作的配偶。 违者,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女职工造成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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