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哄抬价格的法律责任和构成要件 |
释义 |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2]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哄抬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经营者、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新闻媒体)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构成哄抬物价的要件有: 一、认定要件认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和以其他方式哄抬价格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件: (一)具有主观故意实施者在主观上一定具有推动价格上涨的故意。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或者明知信息不真实但该消息有利于提高商品价格,经营者因此隐瞒消息的不真实性,仍然向消费者传播,借机推动商品价格上涨,这就体现了其主观故意。囤积行为的情况基本相同,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大量囤积,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故意。 (二)具有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客观行为法律所追责的价格违法行为必然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即不仅有主观过错,还必须有客观的行为。如果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主观故意仅仅停留在观念上,还不能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2)大量囤积: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三)具有导致价格上涨的结果或者重大可能性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或者恶意囤积将带来市场连锁反应,导致原本平衡的市场供求关系在短时期内发生重大改变。例如,通过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增加市场需求,推动价格上涨。囤积行为可能进一步加剧市场供应紧张,推高价格。但是需要明确,认定价格违法行为,不一定要求必须实际发生了价格的过快过高上涨,如果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和囤积居奇的行为,已经具备推动价格上涨的重大可能性的,也可以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二、有关量化标准问题认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和以其他方式哄抬价格行为,一个关键的要件是造成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或者可能引发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及市场抢购等。过快是一个时间概念,过高是一个程度概念。二者结合,就是指在较短时间内出现了价格的大幅上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的一种价格违法行为。其他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为了避免本条例列举的不周全,也为了使处罚规定能够应付将来可能出现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新的表现形式,处罚规定第11条第4款规定了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兜底条款。关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价格法》第42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处罚规定没有必要细化。只是出于细化这一违法行为的需要,处罚规定第11条对其法律责任也作了衔接性规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谓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而获得的不法收入。但是根据处罚规定第14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多收取的价款如果可以退还,应当限期(或者公告)退还给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才可以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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