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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收方有权不公布征收文件吗
释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政府在征地前必须告知农民相关征地信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政府未告知被征收人征地信息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向政府施压以提高征收补偿。
    法律分析
    必须要公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根据此《决定》可知,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且因是《决定》中规定的,政府在征地前告知被征收人征地信息的义务为强制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进行告知,不告知可以说是违法行为。
    从整体的政府告知义务来讲。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将此书于征收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张贴。
    张贴后还要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告知书送达回证》。并于报批时向审批部门提供被征收人知情的相关书面材料,如果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审批部门有权不受理该报批。
    当地政府部门在征地报批前未告知当地被征收人相关的征地信息,报批时显然也未提供相关知情的书面材料,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同时发生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更应以此作为突破口,提起诉讼向政府施压,从而谈判提高征收补偿。
    结语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前必须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相关征地信息,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和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被征收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通过诉讼向政府施压,谈判提高征收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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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