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2、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3、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4、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者伪造的遗嘱; 5、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此外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