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什么事项? |
释义 | 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1、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3、施工合同的条款是否包括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重要的条款。 一、监理审查开工条件包括哪些 1、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的提供。2、测量基准点的移交。3、施工用地的提供。4、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及其他条件和资源的提供情况。5、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可。6、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进场情况和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要求。7、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原材料的储存量及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需要。 二、市政工程建设竣工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需要下列资料: 1、前期资料,包括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红线图、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 2、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竣工报告、验收证书、验收报告和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监理评估报告以及工程竣工图纸等。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作出约定,应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 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作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第三种情形: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双方没有约定处理,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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