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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股东应该何时履行股权转让所得税义务
释义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业务中的涉税风险
    (一)投资成本扣除时存在的税务风险:
    风险一:初始投资成本是否能全部扣除的风险。
    自然人用非现金资产投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如果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应在投资时即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投资环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追缴税款。同时,计税成本为评估增值纳税后的价值。
    提醒: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要注意用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在投资环节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风险二:扣除追加投资成本时被追查是否涉税的风险。
    自然人的股权很多情况下不是一次投资,而是累计多次投资形成的。有多种增资形式会涉税,例如被投资企业用评估增值的资产增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等,如果在增资环节未纳税,在转让环节会有被税务机关追查并要求补缴税款的风险。
    (二)低价转让理由是否充分正当的税务风险:
    风险一:亏损概念理解分歧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低价转让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的投资企业是允许不被核定征收的。这里所称的亏损,税收文件没有具体规定是会计核算的亏损还是税法判断的亏损。在一般意义上讲,亏损指按照会计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但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即税务机关可能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认为应审核其亏损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在开具不征税证明前,可能结合审查被投资企业近3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而不是仅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判断是否不征税。
    提醒:自然人转让股权时,必须注意被投资企业是否亏损及亏损额的计算等风险。
    风险二:无偿转让有关手续的被核查风险。
    按照有关规定,无偿转让给近亲属是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列举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超过以上范围的无偿转让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股权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会严格按照上述所列的范围进行审核,包括转让方提供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以及《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等。
    提醒: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提交的上述有关手续,一定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包括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均要规范、齐全、完整。
    (三)转让价格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风险一:原价转让股权、退股的,存在被核定计税依据的风险。
    现实中大量存在自然人股东原价转让股权或退股的情况,一般表现为将其股权原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直接原价退股等形式。
    为避免纳税人以平价转让股权逃避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7号)等文件,就原价转让、退股等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进行规范。
    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参照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提醒: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要注意转让价格的真实合理,以免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风险二:转让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存在被核查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必须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个人所得税最复杂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5%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200万)原值是10万元,但是现在公司净资产是5000万,5%就是25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是(250-10)×20%=48万元。这么高额的税负每个正常的市场主体都不愿意缴纳,所以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往往都是平价或者低价转让,没有财产转让收入,也就是避免出现应纳税所得。
    针对这种“合理避税”,有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首次明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也就是说有不有股权转让所得不是股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自己说了算,而是要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的权利在于税务局。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出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哪些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直系亲属间的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税,国务院财税部门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在法律之中开了人性的一道窗:“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可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正当理由。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如果转让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零”的程度,则构成直系亲属间股权无偿转让或赠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直系亲属之间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尽管直系亲属间股权赠予不需要缴个税,但纳税人也需要注意税务机关的征管规定。税务机关建立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有些地区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作出了规定: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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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