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拿到公安局的立案通知书后公安局会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