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2、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3、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第1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4、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第1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第1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上面提到的“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