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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审查和注意事项
释义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确实享有继承权;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受欺诈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存在;
    (3)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
    公证处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则应依法制作并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自公证审批签发之日起生效。
    一、如何办理放弃继承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件。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老人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能因继承权的放弃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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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