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合同纠纷怎样确定管辖 |
释义 | 劳动法虽然同属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调整的依据,但是属于上不同性质的合同,所以集体合同既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民法上有关合同的规定.也能不直接适用于劳动法上关于的规定。 简单地说,集体合同的规定应首先适用国家和地方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集体合同的专门规定中没有规定的,还可以适用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若仍没有相应的规定,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所谓管辖,是指由哪些有权机构管理因所发生的争议: (一)集体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纠纷,如果是申请仲裁的,按照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也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申请仲裁。此处应该由有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二)集体合同处于协商争议阶段产生的纠纷,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第51条规定: 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三)如果提起诉讼的,则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管辖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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