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缓刑期间收监会通知,罪犯收监后,监狱应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人民法院在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时,应当同时送达必备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执行通知书 和结案登记表。监狱在罪犯被交付执行时,如果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不得收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一、三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