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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解读
释义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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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