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 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 移送审查起诉 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 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在 审查起诉期间 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 退回补充侦查 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第三百五十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的案件,如果退回侦查的案件次数超过了两次,那么该案件是符合起诉要求的。只有在案件的证据补充完整后,才能够进行审理判决的。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有着重大的责任去进行调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