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等手段 |
释义 | 一、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等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二、女人强奸别人罪成立强奸罪吗 女人强奸罪成立。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显然,男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所以这个女人被指控强奸,不是因为强奸了男人,也不是强奸了女人。 妇女虽然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施者,但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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