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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省内医保异地就医手续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推进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备案,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可应用个人账户基金结算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尚未完全实现前,异地就医人员个人账户基金仍可按参保地规定提取现金,用于日常就医购药。按照就医地管理、参保地待遇政策,将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住院前急诊救治医疗费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积极开展区域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探索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慢病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法律依据:
    《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 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零跑腿”、“不见面”,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备案和结算等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结算。
    (二)坚持循序渐进完善。巩固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一站式”、“一单制”直接结算,逐步实现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鼓励引导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减少手工报销。
    (三)坚持统一规范管理。坚持政策制度、服务流程、结算方式基本稳定,统一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谈判协商、总额控制、智能监控、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全省统一标准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建设。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作为省经办机构,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经办机构)及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依托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及省、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业务经办、资金清算、协同管理和争议处理,管理省经办专户并完成所需资金省内归集和划拨,负责省内转诊转院在沈阳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财政厅作为省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辽宁省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完成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省际划拨。各市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审核结算、资金清算、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协同管理,按规定及时完成本地区异地就医所需资金的归集和划拨,加强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合理安排相关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市级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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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