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
释义 | 在起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除却一般注意事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合同内容要有例如标的物、价钱、时间、人物、违约责任等)之外,还应注意,根据我国规定,农村房屋买卖需要在特定的人之间才能买卖。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多有不同的解释。 目下可以确定合同有效的情况有如下四种: 1、买受人须得与出卖人是同一个村的村民,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买受人不是本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本村; 3、房屋经过多次流转,最后买受人是本村的村民; 4、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法律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综上所述,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的有效签订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房屋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买卖行为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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