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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赔偿劳动仲裁需要哪些资料
释义
    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以下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其他。
    一、老板拖工资怎么处理
    老板拖欠工作的处理方法如下:
    (1)拖欠工资的,应当先向当地劳动局投诉;
    (2)可以报警处理。经劳动局通知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控告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另外,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详细阐述仲裁理由和要求的仲裁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仲裁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2、仲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3、如果存在委托代理人的,还需要有当面签订并且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且需要在其内容中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除此,还要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可以证明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仲裁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可以证明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
    二、劳动仲裁不服可以怎么主张
    不服仲裁结果并不能上诉,需要继续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体的起诉流程需要区分具体的争议内容和起诉主体。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财产权争议或者是休息休假等人身权争议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
    流程如下:
    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并提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后,作出受理决定的在七日内立案,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在七日裁定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原告要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的意味着自动撤诉;
    4、在立案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要提交答辩状给法院;
    5、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6、在立案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安排好合议庭的人员告知当事人;
    7、法院安排好开庭时间和地点后,通知当事人和起诉参与人;
    8、当庭当天,法院开庭审理,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诉讼程序;
    9、法院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的,法院作出裁决。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
    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同时,劳动者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3、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三、到劳动局拿工伤鉴定书要带什么材料
    到劳动局拿工伤鉴定书要带的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者身份证明;有委托人的,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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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