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者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落下残疾,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
释义 | 钱某跟随旅行社去外地旅游,在旅游的途中不慎跌伤,同行的游人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及时赶来救援,将钱某送上了救护车,救护车的医生随即对他进行了急救,并立即赶到了最近的医院。经过医院的救治,钱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双腿落下了残疾。钱某认为是医生没有足够认真地对待而使自己落下残疾,医院应当对他进行赔偿。医院称抢救行为有病历记录,当时采取的是最佳方案,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应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是否应当对钱某进行赔偿呢? 本案涉及抢救中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问题。该医院对钱某不负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职业的注意义务,是与医务人员职责和知识相对应的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没有根据相关医疗常规进行检查和治疗,可以推定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如果医务人员在救治患者的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就算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依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医疗机构在特定条件下为抢救患者生命而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不能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如果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可以免责,同时医院也不必为这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参与抢救钱某的医务人员有合法的病历记录,且采用了最佳救治方案,证明自己尽到了作为医务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医院不必为钱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钱某的损害,钱某和其家人可以向没有尽到合理提醒义务的旅行社要求赔偿,而不是向救治的医院要求赔偿。 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对病人的救治中,医生不可能也不需要达到完美的结果,但医生必须尽到与现有水平相当的合理的诊疗义务。现实中,病人及家属往往比较迫切地希望医院方面能够完全把病治好,但有时结果不尽如人意,与病人家属的期待形成落差,但是仅因此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是不合理的,病人家属应当冷静地对待医院的治疗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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